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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一人有限公司“连带责任”问题的讨论

作者:骏佳科技 发布时间:2024-11-19 16:02:15

设立一人有限公司,必须关注一个问题,即股东的“连带责任”。《公司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“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,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”也就是这个“连带责任”,让很多人对一人有限公司望而却步。

这个“连带责任”真有这么大的威胁么?第二十三条强调的是对“公司债务”的连带责任,若公司不存在“天量债务”,也就不用担心“连带责任”了。当然这一规定也提醒我们,若是自然人100%持股的一人有限公司,不要到处借钱,更不要用公司去做担保人,免得无端端生出债务纠纷,影响到股东自己的生活。所谓无债一身轻,于公司于个人来讲都是有道理的。

现实生活中,还有许多人为了规避这个所谓的“连带责任”,在设立公司的时候,把一些并不参与公司运营的人拉进来当股东,“连带责任”的风险是规避了,但却产生了另一个潜在的风险,即人的风险,这些不参与公司运营的人员,一不小心就会成为公司发展的绊脚石,此类例子,不胜枚举。

创业初期,一人股东轻松上阵,公司方向更好把控,也是一种好的选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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